美国濒危物种民事诉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5页(825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10节规定:(1)除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下述民事诉讼:(A)指控任何人,包括美国国家及其他政府组织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据本法授权而颁布的某条例的规定;(B)迫使该部长据本法第5节的规定对栖息于某州内的濒于绝灭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猎捕适用在本法第3节或第8节所列的禁止或上述条款的授权。美国的地区法院可不论当事方的国籍或其他争议为实施本法上述规定和条例行使司法审判权。在据本款B项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若法院认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着一种紧急状态,则可强令该部长实施这些禁止。(2)(A)若有下列情况,则不得据本和节规定提起诉讼:(i)就此违法行为向该部长呈交了一通知及向被控违反本法规定及条例规定者发出了一通知之日60天以内;(ii)该部长已为据本节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提出了诉讼;(iii)美国已为某刑事犯罪在美国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正在认真地进行此诉讼或某州已对此种违反本法规定或条例的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B)若有下列情况,则不得据本节规定提起诉讼:(i)在向该部长发出了一个说明了为什么认为某州内的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正处于紧急状态的原因的通知之日后60天内;(ii)该部长已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这种紧急状态而据本法第5节的规定采取了行动且正在认真实施。(3)(A)据本节规定提起的诉讼可向违法行为发生的法院提起。(B)在据本节规定提起的诉讼中美国不是诉讼两方之一的情况下,总检查长据该部长的要求,有权以美国的名义参与该诉讼。(4)法院在对据本节第1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作出正式判决时,应当据它认为适当的办法令两方之一负担诉讼费(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证人费)。(5)据本节规定作出了禁止性补救决定并不限制任何人行使据成文法和普通法规定享有的请示实施各种标准或限制以及请示其他补救(包括由该部长或某州机构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