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风景名胜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8页(209字)

法国1930年《重新组织对天然古迹和艺术、科学、历史、神话遗迹及风景名胜的保护的法律》规定,违反本法律关于制定天然遗迹和风景名胜景点的清单,从事非法工程的,或擅自转让天然遗迹和景点的,或擅自在分类的天然遗迹和景点所在地建立地役的,一律被处以6万法郎的罚款。还规定,任何蓄意破坏、毁坏被列入清单和被分类的遗迹和景点者除赔偿损失外,将受到《刑法典》第257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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