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历史古迹遗产保护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0页(462字)

法国1983年1月7日颁布《关于市镇、省、大区和国家间的职权分配的法律》规定:(1)根据有关市镇的建议或在征求有关市镇议会的意见后,可以在具有历史价值和观赏价值、需要受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历史古迹和名胜的周围设立建筑遗产保护区或在市区设立都市遗产保护区。(2)进行公众调查后,本大区的国家代表在征求大区遗产和风景名胜专家团的意见和取得有关市镇议会的同意后颁布政令决定设立此类保护区。主管部长有权随时提取审理有关保护区的计划。遵照《城市化法典》的规定,将全部有关保护区的规定附入占地规划。(3)在遵照前一条款规定设立的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拆除、砍伐树木、改造建筑物和改变建筑物外貌的工程必须获得负责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在征求法兰西房建局建筑设计师的意见后授予的特别许可。(4)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章行为受到《城市化法典》规定的处罚。(5)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章行为另外还须由负责历史古迹的部长专门任命、并让宣过誓的人员认证;负责历史古迹部长的代表同样拥有《城市化法典》规定的视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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