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质污染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4页(179字)
日本《水质污染防治法》第5章其他规定中规定,都道府县知事根据规定可要求污水排放人提出有关报告,可派所属官员对有关事宜进行检查;环境厅长可要求地方政府首长提供必要资料或作出说明;国家将努力对特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修建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建议等帮助;国家大力促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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