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1982年水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8页(210字)

芬兰于1982年制定《环境保护法》。根据法律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者必须赔偿损失,支付清除或减少污染的一切费用。如果污染水源,肇事者必须对该水域及沿岸拥有者和渔民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芬兰已对境内工厂企业实行环保许可证制度。环保许可证对各种排放物进行严格限制,促使企业选择最有效的措施控制各种排放物。根据规定,芬兰3个水法院负责审查和颁发控制水源污染的液体排放物许可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