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纳税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2页(194字)

德国《废水纳税法》第14条规定,纳税规定第370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以及第371条的处罚规章相应的适用于逃避废水纳税。纳税规定的第378条的罚款规章相应地适用于对废水纳税的减免。第15条规定,违反规定是指故意或疏忽大意违反第11条第2款,不提供计算价格或资料,不向纳税义务人转交必要的数据和资料。违反规定的罚款可达5000德国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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