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污染排污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5页(541字)
英国1991年《水资源法》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下列排污行为,否则即构成违法:(1)向控制水域排放任何有毒、有害污染物质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行为;(2)违反禁令容忍非商业性垃圾及下水道污染物经由排水管或下水道排向控制水域的行为;(3)将商业性垃圾以及下水道污染物从厂房中排向地表或内陆水体的行为。《水资源法》还规定,申请排污的行为人须向全国河流管理局提交已在地方报纸或在《伦敦公报》上刊登的排污许可申请书。全国河流管理局应向排污地点的地方机关及相关部门提供申请排污许可的复印件。受排放污染物影响的个人、组织和有关行政机关反对授以排污许可的,可以向全国河流管理局或环境大臣提出意见,要求组织调查再作出是否授予排污许可的决定。如果河流管理局认为排污申请中的废弃物对纳污水体不会产生可以感觉到的后果,那么申请人就不必在报纸上公开刊登排污许可申请书。河流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排污许可申请可以作出无条件或有条件的许可,或拒绝颁发排污许可证;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河流管理局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拒绝许可。环境大臣可以直接要求河流管理局将排污申请书报送给他,由他作出决定,同时,申请人如果不接受排污许可中所附的条件,亦可向环境大臣申请复议,要求他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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