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污染紧急处理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6页(367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109节第1条规定,如果被授权人在他有权进入的房屋发现了任何物品或物质,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物品或物质在被发现的当时,就是一种构成对环境严重污染、对人体严重危害的紧迫危险的原因,则有权扣留并使该物品或物质变得无害。第2条规定,在任何物品或物质被扣留或变得无害之后,被授权人员必须尽快起草并签署一封叙述扣留和处理该物品或物质的过程细节的书面报告:(1)将署名后的报告副本送交该物品或物质所在房屋的负责人;(2)如果该人不是该物品或物质的所有人,则必须将署名后的报告副本送交该物品或物质的所有人。如果在上述第2项适用的情形下,被授权人员经合理调查之后不能查明该所有人的姓名或住址,则可将报告副本送交上述第1项规定的人员,即由所在房屋的负责人送达该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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