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居民区排污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1页(352字)

法国1994年《关于废水的收集和处理的法令》规定:(1)其全部或部分辖区被包括在日产有机污染物质毛重超过120公斤的居民区的市镇为其位于此范围内辖区制订排污规划。居民区包括数个市镇的,有关市镇联合制订此规划。(2)排污规划必须符合本法令规定颁布的政令和规定的义务。该规划包括:对现存排污系统的鉴定,此鉴定反映:目前的可预见的污染水量和毛重的发展趋势;根据气候和季节的变化污染水量和毛重的变化情况;收集废水;净化能力和排污系统的实际效率。目标和措施的说明,包括:重申排污目标;为落实制订的目标和履行承担的义务必须达到的排污比率的发展趋势;排污系统基地的雨量;实现目标的分期计划。(3)排污规划由市镇议会批准。规划涉及数个市镇的,规划应在同一期限内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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