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1969年海洋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5页(361字)

西班牙1969年4月26日颁布《沿海条例》。该条例授权国家公共工程部事先与水运部、贸易部和情报旅游部磋商后,审批海洋排污许可证。凡排放碳氢化合物、石油或工业废水,必须与贸易部磋商。同年4月23日,颁布《关于废水净化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和从西班牙沿海向海洋排放废水的规定》。主要规定净化厂设计与安装的主要技术指标的暂行标准。其中第4章对海洋排污作出规定。凡未经事先处理除去粒径1毫米以上的固体颗粒的污水和未经完全处理的污水,一律禁止直接排入海洋。工业排放必须事先获得许可证。同年7月23日颁布《贸易部关于预防事故排油措施的规则》规定,一切载运《防止海上油污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稳定油的油轮、沿海炼油厂及其他拥有石油装卸设备的设施,均须安装专用的机械集油装置,收集逸散于海面的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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