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筑噪声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6页(328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47节第1条规定,如果行政长官认为下述种类的工程正在或者将在某房屋中进行,则可通过书面通知向可能进行或者将要进行该工程的人员或者行政长官认为负责、控制该工程实施的其他人员提出对施工方式的要求:(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道路的安装、建造、改造、修理或者维护;(2)在道路或者相邻土地的地下进行的与工程的建造、检查、维护和清除相关的破碎、开拓和钻孔;(3)拆除工程或挖掘工程;(4)其他建筑工程。第2条规定,通知可以对下述事项作出特别规定:(1)使用的或者不使用的设备和机器;(2)工程可以进行的时间;(3)从相关房屋或者其中限定部分发出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发出的噪声限度或者振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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