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处理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5页(477字)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对公害纠纷处理的程序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原则上要由纠纷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公害调整委员会或公害审查会可视具体情况,运用职权,进行斡旋。日本在斡旋、调解和仲裁中,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一致作为解决纠纷基础的纠纷处理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其处理程序包括:(1)斡旋,3人以内的斡旋委员要介入纠纷期间进行斡旋,并加以撮合。(2)调解,应根据纠纷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的申请,由3名调解委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出现陈述意见、知情人当面作证,鉴定人作出鉴定等,然而根据调查结果,把判断作为调解方案,向当事人提出,谋求纠纷的解决。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基本一致,作为民事上的和解契约,调解即可成立。(3)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以仲裁契约为基础,根据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的申请,通过审问当事人,询问知情人和鉴定人等,探求争议原因的事实关系,作出仲裁判断。仲裁判断具有同确认判决相同的效力。(4)裁定,应由3名或5名裁定委员组成裁定委员会,经过证据调查等既定程序,作出法律性判断。这种判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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