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饮料容器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7页(265字)
瑞典《特定饮料容器回收法》规定:(1)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行使本法或依本法而发布的法规所赋予的执法监督权,政府可以把行使监督的任务赋予地方机构。(2)监督机构有权索取监督所需要的信息和文件资料。(3)监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发布遵循本法或依本法而制定的法规的强制令和禁令。有关强制令或禁令规定可以处以罚款。(4)为了实施本法规定的监督,监督机构有权进入商店店面和其他用于供消费的饮料瓶销售场所或者用于商业性回收属于回收系统的啪嗒瓶的场所。警察当局应当为监督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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