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1页(347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57条规定,为实施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文件,联邦政府在联邦参议院同意后可以颁发法律条款,确保利用是按规定的和无害的,清除对环境有利。在法律条款中也可以对如何教育公众作出规定。第58条规定,在联邦国防部的业务范围内,为利用和清除军队自己的废物,联邦国防部及所属部门必须实施本法和本法的规定。只要有防务的迫切理由,或履行国家间义务的要求,联邦国防部对联邦军范围内的废物进行依据第1款的利用和清除时,可授权颁发本法和其他法律以外的规定。第60条规定,只要是授权颁发法律条款和一般管理条例,一定要听取参与各方的意见。要倾听每个科学家代表、有关人员代表、经济界代表、州里主管废物经济的最高部门的代表、社区和社区协会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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