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进口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8页(362字)
法国1990年3月23日颁布《关于作为公害污染源的废弃物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的法令》规定:(1)经过任何海关进口作为公害污染源的废弃物均需获得遵照本法令规定授予的许可证。(2)许可证申请由收货者或由受将废弃物引进海关所在地的收货者委托定居法国的任何人向废弃物处理设施所在省的省长递交。(3)进口许可申请可以针对在一年之内分数次从事的同一批废弃物的进口行为,条件是:有关废弃物具有相同的物理-化学性质;由同一人从事的活动产生;运往同一处理设施;途经有关国家的同一海关入境。(4)在下列情况下,省长可以拒绝授予许可,并且说明理由: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计划中的废弃物处理不符合环境保护或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款或者同根据1975年7月15日法律第10条制订的废弃物处理规划的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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