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4年废物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1页(450字)
1984年,美国国会对《资源保护恢复法》进行修正。规定禁止向含有地下饮用水源的地层处置有害废物;禁止将废物用作抑尘或修筑道路。当有情况表明有害废物将对人体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时,环境保护局可以命令对在用的和关闭的有害废物处置设施进行监测、检验、分析和报告,以确定这种有害物质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从有害废物的产生地到最终处置地,本法规定一项清单制度,即无论何时沿着公众享有通行权的公路将有害废物运出,必须准备一份舱货清单。依据本法规定,各州可以制定自己的有害废物规划,从而取代本法的联邦规划。联邦可以为州和地方政府及州际间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的管理计划提供经济资助。本法还对有害废物的运输者关于有害废物处置作出规定,即如果运输者将有害废物与其他有害的或无害的废物混合起来的话,必须遵守适用于有害废物产生者的全部要求。运输者有责任说明废物的特性,开列废物清单,承担废物产生者的全部责任。所有参与生产、运输和处置有害物质的人,对清除费用负有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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