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危险废物收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2页(250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36条规定,从有效处理省环境条例指定目录中危险废物的意义出发,应制定出有关收集上述废物的规则,规定出哪一种人可以或不可以从事收集工作。没有省行政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省境内展开收集活动的禁令应对有关产生于航运危险废物、条例中具体指定的危险废物、公司产生的在上述条例中具体规定的少量危险废物作进一步的规定。许可证只对被颁发人适用。此人应保证遵守使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收集危险废物只允许在许可证指定的地区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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