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共广告张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4页(381字)

法国1881年7月29日颁布《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1)市镇长颁布政令指定在各自市镇张贴当局的法律和其他文件和公告的专用场所。禁止在上述场所张贴个人招贴。(2)除上述规定的预留场所外,政治主张、通报和竞选招贴公告可以张贴在供作弥撒措施之外的其他所有公共建筑物上,特别是投票站的周围地带。(3)无论使用何种方式揭去、撕毁、覆盖和篡改由政府部门下令在专用场所张贴的公告,并使之面目全非、文字无法辨认者被按第3级违章处以罚款。(4)主管当局的官员和职工从事上述违章行为的,按第4级违法处以罚款和最多5天的监禁或取二者之一。无论使用何种方式揭去、撕毁、覆盖和篡改由普通百姓在其地产张贴的公告,并使之面目全非、文字无法辨认者被按第3级违章处以罚款。主管当局的官员和职工从事上述违章行为的,按第4级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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