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材资源保护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9页(216字)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1)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2)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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