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表水排污设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2页(183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第4章防止地表水污染中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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