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气排污费用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4页(370字)

中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1)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2)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第64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6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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