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尘恶臭气体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5页(454字)

中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3)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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