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火电企业大气防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7页(230字)
中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限期治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企业应当对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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