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1页(570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2)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3)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5)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6)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7)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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