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渠道排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6页(240字)
香港《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1)除下述情况外,将任何物质排入水管制区的公共阴沟或公共渠道者则构成犯罪:将民用污水排入输送污水用的公共阴沟;或者公共渠道;将民用污水排入已被主管在《公报》上通知指定为输送污水用的公共阴沟或公共渠道的;将未污染的水排入输送表渠水用的公共阴沟;或者公共渠道。(2)当违反第(1)款规定的任何物质被从任何房屋排入水管制区的公共渠道或公共阴沟时,除其他根据第(1)款构成犯罪以外,房屋的占用人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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