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化学防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3页(424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20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针对应因使用化学物品而引致的污染:(1)采用“洁净科技”;(2)有系统地评估化合物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后果;(3)控制化学品的制造、买卖、使用和毁灭;(4)采用针对原料及产品回收及效益的预防性技术;(5)采用税务、财政及其他工具以鼓励渣滓的回收和使用;(6)向公众解释。补充法例将订定:(1)生物降解洗涤剂;(2)杀虫剂、溶剂、油漆、涂清漆及其他含有潜在毒性物品的限制和标签;(3)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导致严重影响的氯-氟-碳化物及用于其他喷雾剂的成分的使用;(4)设立新化学物质的资料系统,以强制厂商和人口商在出售前跟随最新发展,对产品的潜在危险作出评估;(5)对石棉、铅、汞、镉及其他化学物品的可接受聚集污染上限;(6)加强支持能源、金属、玻璃、塑胶、布料和纸张等的回收的正常化;(7)提倡和使用废料作能源利用;(8)提倡和支持可供选择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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