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委员会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5页(414字)

澳门1989年《设立环境委员会的法令》第2条规定,委员会由主席、秘书长及四款所指之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为总督。总秘书由主席任命,并订定其职务运作的条件。委员会的成员有:(1)澳门市政厅厅长;(2)海岛市政厅厅长;(3)海事署署长;(4)澳门地球物理暨气象台台长;(5)卫生司司长;(6)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7)劳工暨就业司司长;(8)经济司司长;(9)澳门文化司司长;(10)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代表;(11)澳门电力有限公司代表;(12)环境保护社团的两名代表;(13)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代表;(14)澳门工程师协会代表;(15)澳门建筑师协会代表;(16)澳门建筑置业商会代表;(17)澳门总商会代表;(18)澳门厂商联合会代表;(19)劳工团体代表;(20)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公认有功绩和在保护环境及对抗环境变劣、提倡健康和生活质素等方面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机构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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