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委员会辅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5页(279字)

澳门1989年《设立环境委员会的法令》第8条规定:(1)对委员会的技术及行政辅助,对有关环境问题的研究和为保护及改善环境条件活动之协调,均由隶属于委员会主席的技术办公室负责。(2)技术办公室的人员,得向本地区行政当局机关以外派或征用又或以临时散位、工作合约或个人工作合约制度聘用。(3)上款所指之合约人员的身份在有关合约文件内载明。(4)委员会秘书的职务,经总秘书建议,由主席任命一名技术办公室成员担任。(5)秘书参加委员会会议时无表决权,负责缮立有关会议录。(6)上款所指人员之负担由总督办公室拨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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