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污染赔偿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9页(175字)

台湾《水污染防治法》第5章附则中规定,水污染物受害人,可向当地主管机关召集双方协商确定协议,赔偿人如不履行,受害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工矿或指定的事业单位排放废水超过有关放流水标准的,由主管机关核定期限改善,届满前免予处罚,但对他人的损害,仍应负赔偿责任;核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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