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废弃物清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20页(254字)

台湾《废弃物清理法》第11条规定,在指定清除地区内严禁有下列行为:(1)随地吐痰、抛弃纸屑、烟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废弃物;(2)污染地面、池塘、水沟、墙壁、梁柱、电杆、树木、道路、桥梁或其他土地定着物;(3)于路旁、屋外或屋顶,曝晒、堆置有碍卫生整洁的废弃物;(4)自废弃物清运处理及贮存工具、设备或处所搜拣经废弃之物;(5)抛置热灰烬、危险化学物品或爆炸性物品于废弃物贮存设备;(6)弃置动物尸体于废弃物贮存设备以外的处所;(7)随地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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