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噪音管制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21页(314字)

台湾《噪音管制法》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在噪音管制区内噪音管制规定,经二次告发仍未遵守本法者,当地主管机关除按下列规定处罚外,应限期令其改善:(1)工厂(场),处负责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娱乐或营业场所,处负责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营建工程,处工程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扩音设施,处负责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5)其他经公告的场所及设施,处负责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按上述规定加倍处罚外,并应命令其停工或停业,至改善之日止。所处罚款,拒不缴纳者,由主管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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