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41页(411字)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与推动中国女律师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对外称: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女律师专门工作机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会是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决策机构。

各地律师协会可自行成立女律师协会。

第三条 女律师执委会的宗旨是:团结中国女律师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女律师与各国女律师及其组织的交流,提高中国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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