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阶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19页(1779字)

第六条 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一)除劳动合同外,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二)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裁的条件;

(三)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四)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五)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六)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七)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第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二)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

第八条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向委托人说明:

(一)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述,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四)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五)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反请求;

(六)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的审理时问和费用种类。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因此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十二条 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授权委托书时,其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暇疵的案件,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时,应遵守《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私自联络办案的仲裁员讨论有关案情,也不得向其提供宴请、馈赠或其他利益,不得指使或诱导委托人行贿。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因为案件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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