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0页(240字)

第十六条 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选区的大小,按照人口与代表比例计算,以每一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一个选区应选代表名额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按行业、系统或者就近单位联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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