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69页(609字)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拟定议案,提出报告,研究执法检查活动,听取汇报,以及讨论必须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决定问题,须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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