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92页(258字)

第十九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由工作委员会任免,报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车辆、办公住宿用房等由所在地区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工作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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