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58页(1095字)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在三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以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视察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工作。代表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视察原选区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脱产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根据需要应当给予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补贴,所需费用由乡财政列支。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交由原选区选民表决。

第三十九条 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须经原选区的过半数选民通过。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或者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时,可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代表人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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