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63页(833字)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代表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督促其落实;

(四)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

(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制订计划,开展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六)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组织实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依法办理代表辞职、罢免和补选等有关事项;

(九)协同有关方面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事务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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