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和表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51页(467字)
第六十四条 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用汉语言发言的,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罢免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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