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55页(890字)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每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发言人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二条 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必要时也可以合并表决。

常务委员会表决下列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

(一)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除前款所列任免案外,其他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任免案中的个别人员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行逐人表决。

第三十五条 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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