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的召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65页(1052字)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有关的工作部门,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有关的工作部门转报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有关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