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77页(559字)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可以听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也可以组织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对上述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述职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评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向常委会述职的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述职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厅。主任会议根据述职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的中心发言人,写出评议发言材料。

第三十六条 述职评议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被评议的人员述职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根据被评议人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发言。

常委会听取述职报告和进行评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被评议人员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或者印发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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