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0页(475字)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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