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17页(783字)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合,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材料。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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