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13页(577字)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

第三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全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单位应当于通过的当日或次日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及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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