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97页(2713字)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各级政府编制的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预算科目一般列至款级,重要的列至项级。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方式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并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二)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支出类别表;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前款各项材料均应当附有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主要内容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主要内容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同级政府。政府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预算初审过程中,初审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和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预算草案的初审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收支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情况;

(四)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五)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六)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和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七)上解上级的支出和下级上解的收入;

(八)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设置的合法性;

(九)编制程序的合法性;

(十)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十一)需要初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应当包括本级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年度预算安排合法性、合理性的情况;

(三)本级政府关于实现预算措施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

(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一并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的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自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预算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及时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以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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