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03页(600字)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下列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检察工作;
(三)省公安厅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以及羁押场所的工作;
(四)省司法厅执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及律师、公证等工作;
(五)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审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司法机关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和履行职务中的执法情况;
(三)司法机关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的情况;
(四)常务委员会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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