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11页(230字)
第二十二条 评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11页(230字)
第二十二条 评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