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06页(212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如实编报预算、擅自变更预算、隐瞒预算收入、挪用预算资金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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