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82页(389字)

第三十三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突出贡献的,应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被交办机关有关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信访工作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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